关于印发《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未知 时间:2026-07-08 浏览:0次
关于印发《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6年6月9日
2026年6月9日
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修订)
为贯彻落实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干部兼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工作的通知》(湘组发〔202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管理的领导干部(包含中层干部、副科级干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兼职,是指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等机构兼任的职务。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兼职包括兼任名誉职务、顾问、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在企业等机构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咨询专家、顾问等职务。
第三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学校组织部负责对领导干部兼职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严管理原则。对领导干部兼职数量、期限、取酬情况、审批程序、日常监督等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管理。领导干部未经审批不得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企业和其他单位等机构兼职。
(二)分层分类原则。区别不同情况,支持领导干部按规定兼任与其工作或教学科研相关的职务,支持领导干部按规定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承担传承和创造知识、推动创新和服务社会等职能。
(三)利于工作原则。领导干部兼职应有利于学校工作的开展,要正确处理好本职工作与兼职工作的关系,维护学校利益,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能因为兼职影响应履行的职责。
第二章 兼职管理
第四条 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上级有关部门或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经学校党委审批,领导干部可在与本人工作或者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学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报酬。
第六条 领导干部兼职任期届满继续兼职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同一组织兼职不得超过两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兼职报酬,是指兼职单位给予的薪酬、奖金、津贴和各种名目的补贴,以及兼职单位给予的股权、红利等其他额外收益。
第八条 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兼职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 领导干部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奖金或者股权奖励发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新提任的领导干部管理权限发生变化的,此前已兼职的,确需继续兼任的,应在任职后1个月内履行报批手续。领导干部职务发生调整,此前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当在3个月内按程序辞去兼职。
第三章 兼职审批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兼职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兼职。审批程序为:
(一)个人申请。填写《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干部兼职审批表》(见附件),并附拟兼职单位情况、邀请函、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新成立的,需提供章程草案、民政部门批复件),拟兼职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人员名单,本人的承诺书。以上审批材料应在兼职单位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报学校组织部。
(二)部门审核。所在部门审核后,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三)学校审批。学校组织部提出审核意见,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组织部要对领导干部拟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兼职从严把关,必要时还应当听取有关主管部门意见,了解其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十三条 建立领导干部兼职情况报告制度。兼职领导干部每年底应向学校党委书面报告在社会组织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经学校党委批准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学校和兼职单位的规章制度,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在兼职活动中,严禁私自利用学校的名称、标识、设备、涉密信息、科研成果和产品等资源为校外机构服务或牟利。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的情况,需在1个月内向学校组织部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要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如实填报和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 学校组织部定期对领导干部兼职情况进行检查、清理。在本办法施行前未按时履行审批程序的,但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应按照本办法在1个月内补办有关手续。凡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本人在3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在限定期限内未辞去所兼任职务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领导干部管理。
第十九条 对领导干部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停止兼职活动;对未经批准兼职、违规取酬、谋取不正当利益、漏报或者瞒报兼职以及在兼职期间违反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组织部负责解释,《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湘商职院党字〔2014〕33号)同时废止。
附件
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干部兼职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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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兼职单位 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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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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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 时间 |
是否 取酬 |
已兼职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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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 部门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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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 单位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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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组织 部门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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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党委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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