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训与信息管理中心
关于设置和撤销实验室的有关规定
来源:管理员 时间:2016-09-14

  一、学院实验室的设置与撤销,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充分的实验教学任务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应有实验室建设规划或近期工作计划;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纳入学院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专职实验教师,实验室主任按学院规定的权限聘任,应由中、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6、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消,必须经学院正式批准或认可。已建的实验室不得随意改作研究室或作它用;

  7、学院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严格的论证后,由院长办公会批准。

  二、 附则

  1、本规定由实训部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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