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未知 时间:2018-06-15

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湘商职院发〔2017〕6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货币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货币资金安全,依据国家《货币资金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现金、支票、银行存款、银行承兑汇票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章 货币资金岗位责任制度
第三条 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范围应当包括:
1、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
2、货币资金的保管与盘点清查
3、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计监督
第四条 院领导职责:
1、审批有关货币资金管理的制度
2、依权限审批大额现金、银行存款的支付申请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人职责:
1、组织制定有关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2、权限范围内审批现金、银行存款的支付申请
3、指导、协调本部门货币资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出纳职责:
1、妥善保管库存现金、支票及由出纳分管的银行印鉴
2、对库存现金做到每日清点,并于月末终了与现金日记账进行核对
3、办理银行收、付款手续,及时与银行办理结算业务,认真核对银行回单,协助会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面余额与对账单余额调节相符。
4、负责银行承兑汇票的保管以及到期承兑工作
5、负责录入数字证书(加密U盘)的保管和网上银行延期更新工作
第七条 复核岗位职责:
1、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资金业务的合规性
2、复核业务办理手续是否完整、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和单位是否妥当等
3、掌握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余额,协助现金出纳控制库存现金限额,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4、支付数字证书(加密U盘)的保管与延期更新情况;
第八条 会计人员职责:
1、填制记账凭证,编制资金总账
2、定期核对银行账户,负责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相符。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九条 所有经济业务,首先通过银行转账办理结算。职工办理业务,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持发票、POS签购单、购物小票或消费清单等单据进行报销。因特殊情况不便办理转账结算手续而必须支付现金的,需提前1天申请,根据金额大小,经财务处负责人或学院领导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支付现金。
第十条 对于不能办理转账结算、使用公务卡的地区,对现金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下列零星开支业务可以支出现金:
1、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费
2、离退人员的工资补贴,职工的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费
3、职工的旅差费、探亲路费、医药费、培训费
4、个人的劳务报酬、稿费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它费用支出
5、学生的有关补贴、奖助学金
6、其他结算起点以下(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第十一条 现金管理坚持"钱账分管"的原则,明确会计与出纳各自的职责,其他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第十二条 现金支付应严格遵守“学院财务报账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要求,依据经审核后的付款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办理现金付款业务。没有经过审批签章或超越规定审批权限的,出纳不予付款,不准白条顶款。
第十三条 支付现金可以从学院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直接从现金收入中支付现金(即坐支),不准垫支挪用。向银行提取现金时,出纳按实际需用数额签发现金支票、写明用途,由会计人员和出纳分别亲自在支票上盖好印鉴,交由出纳员到银行提款。
第十四条 现金收取由收费员写明款项来源和金额,及时将现金入库,并及时入账。现金收付必须认真清点,对额度较大的现金收付要有复核人,防止出差错。库存现金金额原则上以满足学院3-5天日常零星开支为标准,学院库存现金的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超过限额的现金应由出纳人员当日送存银行。严禁将学院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或擅自将现金借给个人或其他单位,一旦发现公款私存,将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到银行存取现金时,二万元以上的(含二万元)必须有两人同行,五万元以上的(含五万元)必须有车运送,十万元以上的(含十万元)大额资金存取必须向保卫处申请保护,或通知银行派运钞车来取。
第十六条 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交由会计人员入账,不得坐支、账外设账或私设“小金库”。
第十七条 单位借出现金必须符合规定的范围,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十八条 做好库存现金保管安全防范措施,每日下班前,出纳人员对限额内的库存现金于当日核对清楚后,在保险柜内存放,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离开工作场所前,必须将现金、支票、印鉴等放入保险柜并锁好,不得随意存放。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由专人保管,不得将钥匙随意乱放,不得泄露密码。保险柜应存放于坚固实用、防潮、防水、通风较好的房间,并配备防盗门窗。
第十九条 保险柜只能由出纳人员开启使用。保险柜密码应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出纳人员调动岗位,新的出纳人员应及时更换新密码。
第二十条 保险柜钥匙、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向财务处负责人汇报,不得随意找人修理或修配钥匙。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重点盘点项目如下:
1、检查账款是否相符
2、检查有无白条抵库
3、检查有无私借、挪用公款
4、检查有无账外资金等
若发现账款不符,则应及时查明原因,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出纳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履行职责时,须经财务处负责人指定专人代办有关现金业务,出纳人员不得擅自委托。
第二十三条 网上银行支付管理
1、网银账户一律要求同时具备登录口令、数字证书(加密U盘)及双重安全防护功能,确保账户资金安全
2、登录口令、数字证书(加密U盘)由会计人员、出纳员各自分别负责保管
3、网银口令应定期进行变更,如有临时变更操作员,必须更新网银口令
4、不得在除单位财务内部电脑以外的其他任何电脑下载证书、使用单位网银办理业务
5、会计人员和出纳必须妥善保管好登录口令、数字证书(加密U盘),不得互相泄露密码,擅自委托他人操作。
 
第四章 货币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学院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货币资金使用情况检查,财务处、纪检审计处对货币资金使用、保管等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财经纪律,如实反映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隐瞒实情和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 单位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送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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